B某诈骗罪一审5年,刘律师二审改判为3年!

收案日期:2010/07/15  浏览次数:2862次


[核心提示]:B某原籍福建,现担任深圳某公司的法人代表。B某外出办理公司业务的时候,发现柜员机上有别人遗忘的银行卡,当时B某的心情极度复杂,经受不住诱惑,于是通过柜员机从该卡转出十万元至自己的卡。后案发被警方刑事拘留逮捕,经原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B某及家属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委托本网律师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在接受B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之后,认真研究卷宗,发现了有利于B某的证据,最终二审改判三年。B某及其家属对于两位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案 号]:【2010】深际律刑字第(0401)号

[承办律师]: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信用卡诈骗罪 减刑 刑事律师 深圳律师

基本案情

作为公司的负责人B某每天需要管理公司的业务进账,进出金融机构办理公司业务转账是家常便饭。2010219日,因某供应商已发货,需要及时支付货款。B某于是前往某处交通银行办理。在柜员机上,B某发现柜员机上有一张别人遗忘的银行卡。当时的情形,B某内心十分复杂。在权衡再三之后,B某铤而走险,在从卡中转出5万元至自己的银行卡之后,又从卡中转出5万至自己的卡中。因此,B某总共转账10万至自己银行账户。在转账成功之后,B某心里一直担心。但是关于自己已经构成犯罪却浑然不知。失主在发现自己的被人转账之后,立即报警。经警方侦查,B某具有重大嫌疑。侦查人员前往B某办公场所,B某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立即将事情经过说了出来。当即B某被警方带走。B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B某及其家属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与一审辩护律师解除委托关系,改为委托本网律师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担任本案的二审辩护人。两位律师通过缜密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得B某成功减刑,二审改判三年。B某及其家属表示满意。

律师办案

刑事律师办案

一审控方意见

原公诉机关认为B某于2010年2月19日在某区交通银行柜员机上见到失主A某某遗失的银行卡一张,在自己贪念的支配下,先后两次从卡中转账,共获得赃款10万元,给A某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B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五年。B某及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委托本网专业刑事律师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代理二审辩护工作。两位律师在阅卷之后发现B某可能构成自首,而且通过被害人A某某取得了A某某的谅解A某某出具了个人谅解的书面材料,通过基础性的工作,为B某争取减刑的辩护工作慢慢向前迈进。最终通过两位律师的工作,二审法院认定B某构成自首,且综合全案考虑予以减刑,最终B某获刑三年。

二审未公开审理该案,律师提交了二审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B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表示没有争议,但是一审在一些事实上认定错误,导致上诉人B某一审量刑过重。

一、上诉人B某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2010219日上诉人B某从他人遗忘在自动终端机的银行卡上转账之后,B某一直处在内心焦急不安之中。他深知自己的行为时一种暴露在银行摄像头、银行转账系统操作记录中的荒唐、滑稽的不合法行为,只是上诉人B某一直没有勇气来面对这个事实,承认错误。201031日,当公安人员出现在上诉人面前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未经依法讯问B某变主动、彻底地交代了自己的不合法的行为。虽然这一行为没有登记在案,但这是确实存在的事实,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

二、上诉人B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节约了司法资源。

B某自动投案之后,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了自己的不合法行为,并且始终如一,没有欺骗的谎言。这,也是司法机关能迅速审结的重大因素。

综合两点可见,上诉人B某构成自首情节。而一审判决未认定B某构成自首,造成B某量刑过重,这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

三、  一审法院未遵循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来量刑,忽视了上诉人具备特殊可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形式化作出判决。

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特殊的减轻制度,是依《刑法》期待可能理论的法定化。在此种情况下,期待上诉人作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不高,因此,应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四、上诉人违法程度较轻,责任较轻。

上诉人利用合法持卡人的疏忽及银行工作的漏洞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与有预谋、有准备地采用盗窃、窃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合法持卡人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使得上诉人期待可能性程度有多降低,从而诱发了上诉人的犯罪。我们可以大胆地猜想,假设继合法持卡人遗忘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内以后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内以后,第一个取款的人不是上诉人B某,我们能不能保证此人坚决不受这般诱惑?

而上诉人B某也并非贪婪无度罪大恶极,其在“当时复杂的心态”影响下,完成了两次转账,在未知该卡余额的情况下(尚有余款近5万元)克制了自己的贪欲,自行终止了犯罪行为。

基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一审量刑过重,依法构成自首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考虑,应当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平凡律师  连婕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办案总结

在接受B二审委托之后,得知一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如果想从轻 ,则势必要从已有的证据中发现有利于上诉人B某的证据。因此,两位律师从全案卷宗出发,从B某转移钱款至被公安机关询问至期间与被害人A某某的沟通过程,期间律师通过工作,取得了被害人A某某的谅解,同时向法院提交了B某周围朋友对其评价的书面材料。通过律师一系列的努力B某最终二审改判,成功减刑2年。对于这种结果,B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当问及两位律师为什么能取得如此效果时,两位律师说凭借的只是一丝不苟的态度,不放过蛛丝马迹的毅力,以及专业的业务水平,除此,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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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