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羁押罗湖看守所案

收案日期:2012/09/18  浏览次数:24235次


[核心提示]:《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 号]:【2012】深际律刑字第0918号

[承办律师]: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黎某,29岁,湖南人,未婚,2004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毕业后,即南下深圳应聘到某旅游公司,后与该公司投资人松某开始合作创业。经过经年的发展,2009年,公司的旅游业务已渐渐的盈利并获得社会认可,黎某也成了公司实际上的总经理,收入也翻翻数倍。随着黎某地位的上升和收入的增加,黎某逐渐的无法满足公司对自己的待遇和安排,渐渐产生了辞职并另谋出路的想法。20127月份开始,黎某逐渐地实施了其自己的离职计划和自己创业的崭新计划。经过近两个月的谋划,同年9月份,黎某正式地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与自己曾经一起创业7年的老板(投资人)分道扬镳。

911日,黎某远在湖南的家人毫无征兆地听到了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与当日被刑事拘留的消息,遂全家10余口人赶到深圳并经对比数家律师事务所和刑事辩护律师后,遂于919日聘请本网首席刑事律师刘平凡和业务主任律师程先华律师,介入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希望能通过两位刑事律师的努力,能够帮助黎某。为更好的了解案情,两律师遂第一时间提交律师会见手续并如期会见了黎某。

后经律师会见:原来,离职之前,因黎某系公司的总经理并是业务骨干,但因后期不满足于公司的待遇和收入,遂谋求自立门户并发展旅游业务。在离职之前,遂开始将公司的部分客户逐步引领至新的公司。同时,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因合理避税而通过私人账户收入的部分欠款,也未如数上交公司,直至离职案发。后双方再三协商,均为达成协议,后黎某原任职公司及其股东遂报案至公安局,黎某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经律师初步会见分析认为:目前指控黎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因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后续的进展和律师办案情况,将第一时间公布。

律师办案

目前,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刚刚接受委托,经过数次的律师会见和与办案单位沟通案情,并听取黎某原单位及其领导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本案的办理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积极的向黎某原单位退赃并赔偿,争取获得黎某原单位的谅解;二是,积极的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并向办案单位出具律师意见,以引导本案的侦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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