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5万,程律师辩护仅获刑一年

收案日期:2012/09/28  浏览次数:5509次


[核心提示]:广东经过改革开放,在经济上已取得了重大成就。而广东在诚信社会体系建设等社会问题上却成了短板。在外地人看来,广东似乎没有文化底蕴。2011年1月6日上午~8日上午,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在广州召开。会议提出“着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广东在全国率先提出2012年要组织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内涵的“三打两建”、建设幸福广东的活动。而本案A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是深圳牛律师团队业务主任程先华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三打两建案件。

[案 号]:【2012】深际律刑字第(0715)号

[承办律师]: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程先华律师 刑事

基本案情

      A某系国家某重点理工科院校的高材生,毕业之后即进入知名通信服务运营商中兴公司旗下一家子公司工作,任职商务部经理,主管公司的商务采购。在现今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被告人A某所在公司的一些客户为积极获得A所在公司的订单,众多客户均积极拉拢A,A在一定程度上基于业务原因而与他们走得比较近。09年1月左右,A通过买房支付首付款的名义收受公司的客户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吴某提供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承诺其在业务上为吴某提供帮助。后被告人A某离开深圳,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A某前往其居住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上缴赃款25万。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辩方意见:

    本案承办律师是深圳牛律师团队业务主任程先华律师2012716日上午接受被告人A某的委托,下午即前往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律师委托手续,及时跟进本案。作为A某的辩护人,程先华律师认为被告人A某在案发之后自首积极退赃、符合粤公通字【2011】194号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的情形,程先华律师认为被告人A某可能的刑期为一年左右,可能也会被判处缓刑。当事人A某对律师的专业意见表示认可。从程先华律师接受委托到本案一审开庭结束并领取判决书,时间只有十天左右。在这接近十天的时间里,程先华律师积极会见被告人并依法提交辩护词。当事人A某对程先华律师的专业态度及专业素养表示满意。

    在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中,程先华律师为当事人A据理力争,为能使被告人A某仅获缓刑而努力,辩护词意见简介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A某的委托,指派程先华律师担任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A某系在2011年的清网兴中期间主动投案自首,后辈移送至深圳警方侦查并当天被依法取保候审,成立自首毋庸置疑。

第二、对于被告人A某的自首行为,律师认为: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该依法从宽处理。

     统观全案,被告人A某不仅自首,而且能积极退赃,第一时间即被取保候审,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亦非常真诚。因此,律师认为被告人A某不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且人身危险性不大。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规定,被告人A某应当依法被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A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A某投案自首当日即将其受贿款25万人民币上缴公安机关,足以见其悔罪态度诚恳,通过其自己的行为避免额社会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被告人A某认罪态度好,悔罪真诚,无犯罪前科,且是偶犯初犯,建议法庭考虑该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五、根据201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规定,被告人A某于2011年10月5日投案自首,对其行为的定罪量刑属于通告的规定范围之内,可以酌情考虑。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程先华律师

                                                               刘平凡律师

                            2012年7月16日

【办案总结】

    程先华律师在接手此案之后,立即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如《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粤公通字【2011】194号)、《关于敦促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分子自首和行政违法人员主动投案的通告》、《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量刑标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程先华律师依据对应法律法规指导,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为被告人A某做罪行减轻辩护。最终,本案被告人A某仅获刑一年。被告人家属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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