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底,A工厂王某与B公司总经理李某签订木材买卖合同,价值300万。合同约定采取银行流水打账方式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之后王某将木材批发往全国各地,一个月后C公司的业务主任余某来到工厂购货,预购70万木材,余某高龄60有余,有多年的采购经验,经三天仔细检查货物之后,余某与王某签订70万元的木材买卖合同。
两个月以后,余某找到王某说部分木材有问题,双方找人协商,王某转售的木材都是完整从李某处购买,转售给余某时,并未拆封。李某保证木材是绝对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之后事情不了了之。时隔一年后,余某再次找到王某说是木材有问题,王某的行为是诈骗,并到王某所在的公安局报案,随后王某被捕,王某家属去找李某确认此批货物的质量时发现李某已因交通意外死亡。王某的家属陈某通过到处找律师咨询此案,现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团队指派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业务主任程先华刑事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办案
【广东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律师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提供咨询】
牛律师团队首席刑事辩护律师刘平凡、业务主任程先华律师接待了陈某的咨询。经仔细阅读陈某提供的材料及询问案件的来龙去脉,刘平凡律师认为:认定该案的性质是刑事纠纷还是民事纠纷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被控诈骗罪,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由四点组成一是行为人欺骗行为;二是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三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四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
而买卖合同是指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有:交付标的物;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及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受人的义务有: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合同中的木材是动产,依照合同法规定,动产所有权自动产交付起转移。
本网两位律师均认为:该案应当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按照诈骗罪来处理。就从目前的证据和律师会见了解的案情来看,本网律师认为余某和王某签订的木材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刑事律师初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诈诈骗罪证据不足,疑点有:
1、为何所有的货物中就只有余某的那一批出现质量问题,而其他货物未见有任何问题。
2、余某作为资深木材采购员,验货经验十足,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欺诈!
3、时隔一年余某第二次找到王某,不排除此批货物其实已被余某调换的可能。
4、王某两年来从未隐藏过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更换过自己的电话号码,从拒接过余某的电话和联络信息。
5、王某话费近60万巨资购买改批木材,其出售获利10万元,就木材行业评估来说,王某并未超额赚取非法利润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6、王某接受余某的货款,是通过银行自己的真实账户,若其真要诈骗,不会如此大意留此证据。
……
【法律咨询:回复咨询意见】
当事人对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的答复表示满意,其认为本网律师的建议和咨询服务,非常客观和中立,并后悔称:未能在第一时间聘请本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其表示:同意本网律师的建议,立马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担任辩护人直至一审结束为止!现两位刑事律师已正式接受委托,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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