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洪水猛兽一般侵袭了整个中华大地,好在我国一系列防治隔离措施的有效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得到初步控制,疫情的防治工作也不断得到推进。同时,被隔离在家的机智网友们也没闲着,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生动有趣的段子。
无论是社会各界对武汉医务人员的声援支持,还是网友们一天更比一天丰富的创作,尽管疫情仍在继续,这充满正能量的一切都让人们对抗这场灾难更有信心。
然而在此特殊时期,却有不法分子试图以国难为契机大赚横财,图谋非法利益,相信近期的新闻大家都有看(呆在家里连看新闻都是香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高价倒卖口罩等等的消息层出不穷:
17.5万余只假冒3M口罩被查扣!佛山捣毁一窝点,刑拘6人
深圳有药店卖“二手口罩”,已卖数万只!
以128元高价出售进货价12元的N95口罩,药店10倍价格卖口罩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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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在疫情爆发之初这样的情形或多或少大家都有预料到,毕竟...
商人的逐利本性,可谓无人不知,但在实际的新闻面前,也是不由得震撼:
这种“烂饭”还真这么多人恰???
对于这种敢于“恰烂饭”的商家我必须说一句:辣四真滴牛啤。
要知道,高价倒卖口罩、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回收二手口罩假装一手售出等等这些事情可不单单是道德谴责的问题,这可是要触犯刑法的。
这体现的不仅是国难当头一些无耻商人唯利是图的卑劣本性,同时也是普罗大众对这些行为背后法理的不甚了解,仅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犯罪却不知道个所以然,这里就法律依据及行为评价两方面来给各位做简单的介绍。(方便大家以后去举报)
法律依据及量刑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风险及行为评价
高价倒卖口罩、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回收二手口罩假装一手售出等等行为涉及的主要罪名便是上述的非法经营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常价格购入口罩再以高价出售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而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则可能触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自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为最热门的商品,许多地方“一罩难求”,网上关于买不到口罩的段子也是层出不穷。
国难面前,商人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坚持诚信经营。选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属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一旦违法所得数额到一定程度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而不法商家售卖仿冒的防护口罩等防护物资,甚至回收废弃口罩重新出售,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恰烂饭”了,这是吃“人血馒头”。这对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希望作为商家,可以放弃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踏踏实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不要铤而走险,以为自己恰的是“烂饭”,没想到是“牢饭”;而作为民众,也要发挥监督者的身份,不能让缺德商家有利可图!
在疫情面前,许多人性的恶也被揭露出来,当疫情过去,人们可能会逐渐淡忘病毒的可怕,一切的生活会回归正常,但这些大发“国难财”,“恰烂饭”,“吃人血馒头”的商人们不会被遗忘,人们不会,法律也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