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当中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就一定成立故意伤害罪吗?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告诉您:不一定。

发布时间:2016-08-05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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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呈现:前后两次打架,结局却截然不同:详细了解本案案情:

男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案涉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男某,25岁,深圳人,海归学历,做海外贸易生意几年时间小有成绩。某天凌晨1时许,男某与朋友勇某在包厢唱歌与被害人卿某及其朋友柯某发生冲突,男某、勇某将柯某的头部打破,之后朋友居中调解,双方不欢而散。在歌厅的冲突,也导致双方各有受伤。

之后,卿某与柯某去某医院救治。后男某等人也过去医院包扎伤口,双方遭遇再起冲突,冲突当中,导致被害人卿某重伤死亡,柯某轻微伤。检察机关指控男某是主犯,是事发的起因,也是男某方人员的纠集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男某的刑事犯罪责任。男某不但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寻隙滋事罪两个罪名,而且被指控需要为整个在歌厅的打架寻衅滋事行为和医院就医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任

男某忽然由事业有成的年轻企业家,变成了惶惶不可终日的末日囚徒。何去何从?

 

二、刘平凡、程先华两律师关于本案的精彩对症辩护观点核心呈现:

本案律师刘平凡、程先华依法出具权威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核心如下:

总结本案主要典型辩护观点,可简要梳理如下:指控罪名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缘由:两个行为,两个因果关系,两组责任人。

1、歌厅冲突行为:双方均涉嫌寻衅滋事罪,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男某等人与被害人等人在某歌厅唱歌饮酒发生纠纷进而双方各有损伤,后冲突完毕,双方各赴医院就医,此时,双方在KTV的打架斗殴行为已告了结,按照刑法规定:此刑法因果关系中,双方均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此,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男某有自首行为。

2、医院冲突致死的故意伤害行为,与男某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控不成立。

在双方碰巧均赶赴同一医院就医的当时,男某主观遂明知对方亦在医院,但从本案全案证据来看,尤其是男某当晚的手机通话清单、其他证人证言、在案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来看,男某主观上并无继续纠缠或者伤害对方的故意,事前也无纠集其他参与斗殴的被告人的行为,同时,在案发当晚,男某也无指认被害人并叫嚣殴打的行为。一句话,虽然男某出现在本案血案的第一现场,但无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男某的出现,在事前、事中、事后,与血案发生有证据上的因果联系。因此,控方指控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3故意伤害罪刑法因果关系与寻衅滋事罪刑法因果关系的时空断裂与犯罪构成要件二元切割。

在本案的辩护当中,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始终围绕歌厅与某医院急诊室属于两个时空两种因果关系为辩护的核心指导思想,来层层辩护,举证质证,最终得以辩护成功。

4、抓住核心:定罪量刑需要证据确实充分,用证据说话,罪刑法定

毋庸讳言,本案后果着实恶劣,从维护被害人利益角度考虑,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应获得相应的惩罚。但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指控他人犯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然,任意适用刑罚,将严重的剥夺被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本案即是重证据的成功典型案例,在指控男某事前策划、事中指认、事后消灾等一些列证据均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时候,则无法认定男某需对急诊室门前的其他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本案判决理由摘要呈现:其理由完美的呈现了律师辩护思路与辩护逻辑:

男某起初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重罪变轻罪,重刑变轻刑,主犯变从犯,自动投案成立自首,男某从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刑期到只判1年刑期并不上诉被释放。

对于被告人男某是否构成犯罪、应以何罪名定罪系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经查,在本案证人中,仅有A某称男某在现场指使殴打被害人,该证言与所有在案被告人供述、其他目击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B某证言相矛盾(上述证言均证实系在逃的勇某指认被害人并指使殴打被害人),A某的证言得不到任何证据印证,且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已无法找到该名证人核实其证言,其相关部分证言依法不应采信。在案被告人中,仅有被告人C某在其第一次供述当中称,听被告人D某称男某被打而参与案件,随后直至庭审其一直稳定供称系勇某被打且受其指使参与本案。其第一次供述与其他所有在案被告人供述以及手机通话清单均相矛盾,且得不到任何证据证明,依法不应采信。证人E某称听男某在电话中向其陈述参与本案,该证言系传来证据,且证言前后变化反复,E某出庭时当庭否认上述证言,其证言依法不能采信。目前在案证据已经证明,系在逃人员勇某打电话给F某,通过F某召集被告人G某、D某、C某等人,并在现场指认被害人且指使众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由于勇某、F某均在逃,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男某有指使勇某召集众人之行为。综上所述,目前认定被告人男某参与共同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但故意伤害案之前,被告人男某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男某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男某参与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男某投案自首,且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后记:本案辩护的成功,依托两位律师多年的成功有效的暴力犯罪辩护经验,更依赖于两位律师对本案辩护策略、辩护方案、辩护观点等的有效执行和切实贯彻。负责任能办事的律师的体现,也是在于此。


本案详细报道请点击链接:http://www.lawyer123.cn/Casus/CasusDetail_5444.html

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刑案专家律师刘平凡、程先华辩护致死致伤暴力犯罪大案:打掉男某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伤害罪名!只成立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被告人满意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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