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讼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而且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为了充分保障和平衡诉讼过程中各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制度。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具有四种权利,分别为: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项基本制度,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无论是刑事辩护人还是代理人都与本案的处理后果没有利害关系;其次,作为维护对立两方当事人利益的代表,他们介入诉讼的时间是相同的;第三,范围相同,能担任辩护人的就能担任代理人;第四,都是直接参与诉讼;第五,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最后,无论是哪一方,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开展自己在诉讼中的活动。
二、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尽管有相似之处,但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两种制度间仍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生根据不同。
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者法院的依法指定。而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则是根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虽然双方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入刑事诉讼,但代表的却是不同的利益。在刑事辩护中,为了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而代理中则无此规定。
(二)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具体体现在其独立于公、检、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而代理人则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照被代理人意志从事代理活动,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三)诉讼任务不同。
辩护人维护的是被告人的权益,所以其诉讼任务主要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代理人则主要是应当协助被代理人在刑诉活动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公民委托方的身份不同。
辩护人接受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而代理人的委托方范围则要宽泛一些: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民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代理人。
(五)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并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六)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七)活动名义不同。
辩护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这是由于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所决定的。而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后果也都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三、对代理制度的思考
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发现,相较于辩护制度而言,代理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虽然在刑事活动中,公诉机关也从某种程度上能够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但是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中,公诉机关的侧重点肯定是前者。这就造成被害一方的权益保护可能会存在漏洞,因此代理人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增加代理人的权限、增设指定代理、赋予代理律师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等措施来使代理人能够更加全面合理地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王公义.刑诉法修改中关于辩护与代理若干问题.中国司法.
[4]叶青.刑诉法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刑诉中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作者:江西政法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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