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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刑辩百科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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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2008/9/18 0:00:0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0次   关键词:

【法规标题】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川林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2005.03.08
【实施日期】2005.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盗伐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盗伐林木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川林公〔86〕72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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