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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刑辩百科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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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
2008/9/18 0:00:0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0次   关键词:

【法规标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1998.05.06
【实施日期】1998.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 地方刑事规定

   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农村以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0元为标准。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000元为标准。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尚未办结的*盗*窃*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过去我省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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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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