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12.22
【实施日期】200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