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5000元”是本罪*诈*骗*数额的起点。
2、所谓伪造,是指依照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厚面、颜色、形状,采用各种方法制作假证券冒充真有价证券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在真有价证券基础上,采用挖补、剪贴、涂改等力法。增大票面面额的行为。
犯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