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亲属范围为罪犯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姐夫、妹夫、嫂子、弟媳、继父母、养子女、监护人等。但每次会见时亲属人数(成人)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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