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 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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