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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