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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刑辩百科
监视居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接受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此人就是被监视居住之人。牛律师清楚地知道,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当然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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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2015/1/8 11:57:05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957次   
关键词:监视居住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规定: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人民检察院规定: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公安机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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