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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刑辩百科
逮捕,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接受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此人就是被逮捕之人。当然本团队律师还知道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只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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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逮捕后羁押的期限
2015/1/8 16:43:24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845次   
关键词:逮捕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逮捕的羁押期限=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判期限

 

侦查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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