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的适用条件强化了审查批捕程序的言词性
逮捕在我国实践中一直存在适用率过高、羁押期限过长、超期羁押问题非常严重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的适用条件,强化了审查批捕程序的言词性,修改了逮捕的执行制度,建立了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些修改对解决我国逮捕的诸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严重不足。譬如,对逮捕条件的修改未能体现降低羁钾率的根本方向;审查批捕未能建立侦查机顺应国际社会保障人权的潮流 应完善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
我国逮捕措施的适用存在许多问题:立法过于简单,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司法独立性缺乏制度保障,容易产生行政干预;逮捕内部审查制度落后;缺乏错捕的救济制度。因此,应完善立法,明确逮捕的具体标准;加快推进司法独立,避免行政干预;完善逮捕的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逮捕事后救济制度。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能做什么?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大战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探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保障措施,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张扬、权力制衡理论的发展及比例原则的普适,刑事诉讼领域的高羁押率得到了我国立法者的进一步重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是降低我国的高羁押率的根本之策。但由于该条仅仅从授权的角度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权,对必要性审查的具体部门、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的范围、标准、结论及救济等均未涉及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哪些情况下有可能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撤销或变更逮捕: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等等。对上述情法律对公安机关逮捕有哪些要求?是否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牛律师形式变化呢团队律师告诉您,法律对公安机关逮捕有哪些要求?是否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