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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刑辩百科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拘传: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团队律师还知道,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即使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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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拘传的程序与特点
2015/1/9 16:37:12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553次   
关键词:广东深圳为拘传案件辩护的律师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拘传漫画》,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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