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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刑辩百科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拘传: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团队律师还知道,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即使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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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教您计算拘传的时间
2015/1/10 9:02:23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683次   
关键词:拘传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拘传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时开始计算12个小时,存在着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是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时开始起算,应扣出路途时间;有的人认为是侦察人员与其接触时开始起算,不能除出路途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同意的理由为:

 

1、拘传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意外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诉法92条第1款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对被拘传人进行传唤时应出示证明文件。笔者理解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司法人员与其一接触就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时认为,从这时起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实际已受到司法人员的控制。

 

2、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采用押解的方式将被拘传人带到司法机关确定的讯问地点。虽然这种人身控制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来说较弱,但毕竟是涉及到被拘传人的人身权利。如果扣除路途时间,这段时间不是变相拘禁被拘传人吗?

 

3、刑诉法已明确规定,询问地可以在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这表明,路途应该是较短的距离,即使把路途时间连续计算,12个小时应该够询问所用。因此无必要将路途时间扣除。

 

综上所述,拘传的时间应从侦察人员与其接触时开始起算,不能除出路途时间,这样的计算标准更为公平合理,更好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权益。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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