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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刑辩百科
诉讼代理,指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的律师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任代理。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思决定,而是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基础,由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被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或特别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但不得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委任代理,是一项范围广泛、应用普遍的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他的近亲属、律师担任委任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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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2015/1/10 15:38:35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873次   
关键词:诉讼代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反映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但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是按死刑复核程序审判,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有上诉的权利,而没有对该案刑事部分上诉的权利。因此,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会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所以,对于该案还应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对于该案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案件,鉴于该案原来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也可以分开处理,仍可由原复核该案的合议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案件。

 

二、关于附带民事的上诉案件,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需发回重审,是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还是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的问题。我们认为,附带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裁定中,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而不必引用民诉法的有关条文。在附带民事部分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中,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应把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排在第一位。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向你室反映两个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因伤害致死)被告人没有上诉,但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了上诉,第二审法院是按复核程序,还是按第二审程序审判?如果按复核程序审判,那么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需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是引用刑事诉讼法条文,还是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在裁定书的顺序中是将附带民事的上诉人排在前面,还是将被告人排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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