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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刑辩百科
诉讼代理,指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的律师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任代理。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思决定,而是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基础,由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被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或特别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但不得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委任代理,是一项范围广泛、应用普遍的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他的近亲属、律师担任委任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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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电话答
2015/1/10 16:30:46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941次   
关键词:诉讼代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津高法刑字第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等。但是,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不宜收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请示

 

(86)津高法刑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能否按照民事诉讼法程序审理,并收取附带民事当事人诉讼费。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第五十四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规定以及钧院1980年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的函复精神,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也不能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当否,请批示。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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