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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刑辩百科
证据收集:是指执法机关和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当然,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聘请本团队的律师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本团队律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发现侦查机关常常是没有依法正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当发现其不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时,本团队律师会向法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发现其不合理取证时,本团队律师会向检查监督部门提出控告;当发现其不全面收集证据时,本团队律师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其全面收集。本团队律师还明白,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也会努力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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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是否会导致诉审职能不分呢?
2015/1/21 15:50:42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926次   
关键词:收集证据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比较两部民事诉讼法在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上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法院职权作用的清晰思路。这种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在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上,持卜分明确的态度,即既欲发挥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又欲借重法院职权后盾,目的是实现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家之长的理想。但这种改革的原动力却并非源于民事诉讼理论的更新,而是出于满足审判实践提高效率的客观需要,因而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调勿宁说是一种被迫的无奈。改革的不彻底性体现于立法上,既未赋予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完全意义,又未真正弱化法院职权.使二者都迷失了自己的方向。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合理性分析

 

在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中.理论界对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已渐成共识。可足与此似乎不相和谐的是,在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二者的关系上,众多学者却是保留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职权的坚决拥护者。其理由是:()在我国目前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举证意识不强的现实条什下,不可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法院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即使当事人对其主张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仍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确实存在一些现实情况,使当事人无能力举证.或双方举证互相矛盾,法院无法认定,这样,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据职权就成为弥补当事人能力不足的必需。而这后一点更直接形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64条第2款的基础。

 

但即使人们后退一步,假设这些拥护者所列举的理由成立,仍难掩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职权自身存在的不合理性。

 

首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导致诉审职能不分。现代民事诉讼模式的确立以诉、辩、审的职能分立为前提.诉、辩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据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事实及证据。基于平等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延伸而来的平等诉讼地位,进行攻防对抗。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双方诉讼权利义务与攻防手段的对等性。从而导致了对法官居中裁判的客观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论是依当事人中请,还是法院“认为需要”,都必须客观得分析

 

原标题: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反思

来源:华律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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