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案自诉人取证困境解决出路----赋予公安机关取证辅助权
诽谤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有其特有的存在价值。关于诽谤罪的罪状,目前各国规定各不相同,如美国刑法中诽谤罪就是恶意公布损害他人名誉的材料,其构成要件要求损害名誉、恶意、公布三者兼具。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诽谤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网络诽谤案自诉人取证困境解决出路—赋予公安机关取证辅助权.立科学完善的刑事审判前程序才能更好的防止刑讯逼供、久押不决等问题
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是一种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可称为规则的规则,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出发点。破解同步录音录像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从厘清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开始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2007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实施以来,在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规范讯问程序,抑制刑讯逼供,实现严格文明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后,既面临着工作量大幅增加、检察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技术保障不足等宏观问题,也面临着制度本身在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相关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8条新增的一种法定证据。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中,尤其是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的相关规则中是否有特别的要求,是个需要专门研究的问题。本就电子证据的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相关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在划分新证据的类型的基础上探讨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中对各类新证据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中多次出现“新的证据”一词,但并未对“新证据”的界定和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尽管刑事诉讼在举证方面与民事诉讼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新证据的出现,也对证据的质证程序和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立足实践对刑事审判中的新证据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本文对刑事审判中的新证据进行了界定,划分了新证据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中对各类新证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是否还有收集证据的空间
因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认定由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佐证,所以事后问题的处理就更需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下面针对证据的不同种类说一下收集的方法:第一,书证的收集;第二,物证的收集;第三,证人证言的收集;第四,鉴定结论的收集;第五,视听资料的收集。对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存在许多前沿的问题深入探讨有助于指导刑事诉讼实践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石,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刑事证据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对广大公民来说,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同样是有现实意义的。当前,在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存在许多前沿的问题。对这些前沿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指导刑事诉讼实践,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