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作证(包括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能出庭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率和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找准症结,说服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一方面,应当加强与证人的沟通,争取其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另一方面,了解其性格、心理、工作、家庭、民族、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分析其拒绝出庭作证的具体原因,然后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症下药”:对担心被报复或自身安全的证人,要向其讲明检察机关有保护证人的职责和能力,并告知其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方案;对担心经济受损或经济困难的证人,要及时为其提供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经济补助;对担心工作受影响或者可能被单位克扣、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甚至被解聘、开除的证人,要争取其所在单位的协助与配合,必要时可向其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或者纠正;对担心身体状况不佳、语言表达能力欠缺的证人,要做好心理疏导和疑虑解除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愿、不想出庭的证人,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辅之以法,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到庭。
安抚情绪,确保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客观作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案件处理结果关系密切,参与庭审的主动性较高,但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易受主观心态、情感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控诉被告人心切,可能当庭改变其陈述或者证言;有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较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可能当庭哭闹、辱骂被告人,引发庭审冲突。因此,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以安抚情绪为重点,从庭前和庭中两个环节加强把控,密切关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情绪变化,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影响庭审进行。
广开途径,确保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对于公安、检察系统的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检警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内部相互配合机制,确保其出庭作证;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可考虑按照其业务收费标准,支付其出庭作证的合理报酬;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通报并督促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加强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内设自侦部门的协调,引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既是对侦查行为合法性及侦查结果的检验,又是侦查人员“自证清白”的最好时机。所以,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转变办案观念,引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特别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要求侦查人员做好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的准备,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应法院的要求出庭说明,也可以主动要求出庭说明。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庭上能够与公诉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支持公诉的任务,这才是侦查成功的标志。可以说,出庭作证能力将成为侦查人员必备的一项新能力,支持公诉最好的方式就是出庭作证。
争取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必备条件和措施。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为有效保护证人,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在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书面材料(如起诉书、询问笔录)中可以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建议庭前核实证人的身份,庭审中省略相关询问;建议法庭配备遮挡屏,遮蔽证人外貌,配备改变声音的技术系统,改变证人真实声音;建议加强临庭法警的人员数量和安全警戒力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出庭安全;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工作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一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会商的形式,就出庭作证人员的范围、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达成共识,共同制定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要加强与辩方的沟通,特别是要充分利用证据开示、庭前会议等制度,充分与辩方交换意见,及时获悉辩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况,做好庭前预案;三要加强与出庭证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证人能够顺利出庭;四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落实证人出庭的补助经费。
此外,对重大、敏感、特殊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要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提高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实时评估作证风险,及时调整出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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