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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刑辩百科
证人证言:就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属于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道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三)强制性。虽然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但是还会有很多人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做不真实的证人证言,此时就需要本团队律师来加与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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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相对弱化为现代容隐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1]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享有的容隐权利。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 确立关键证人出庭机制、庭外调查规则等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试图从制度上解决“证人出庭难”的积弊。证人出庭制度的贯彻落实应着眼于双向维度,即制度的供给与接受,理性探究证人出庭作证的正当性基础与合理性维度,通过简易程序、庭前程序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证人出庭案件范围予以限制,建立关键证人出庭机制、确立庭外调查程序、适度弱化侦查机关强制取证权、完善庭审质证程序等以使
  • 我国法院该如何面对被追诉人主动提出的测谎申请?

    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案向我们提出了被追诉人有无权利要求测谎的问题。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允许使用测谎技术,无论是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还是仅仅将其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被追诉人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测谎,实质上均是一种试图向法院澄清事实真相的诉讼证明行为。被追诉人的测谎权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测谎只能作为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方法,尚不能作为独
  • 对被告人翻供案件应重视通过证伪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在基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对于翻供提出的反驳,需要通过审查案件所有证据和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确定反驳能否成立。在反驳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犯罪事实。
  • 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诉讼价值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及应用都以实现一定的价值为基本点和归宿,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亦莫能外。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需要实现的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也正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从法的价值冲突与平衡理论为视角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诉讼价值进行分析,有助于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 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新探索--隐蔽作证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隐蔽作证制度,以预防打击报复证人的事件发生,保证公民作证义务,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作为一项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研究与探讨。一、隐蔽作证的现实障碍;二、隐蔽作证操作程序的理性构建;三、隐蔽作证制度的配套措施。
  • 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有效的认证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 有必要深入探讨

    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对其认证颇具难度。本文提出了证人证言采纳与采信的基本要求,以供实务人员参考。
  • 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存在的法律基础入手 探讨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基础和价值

    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该证据规则在审理成人案件时受到较多限制,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却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为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品格证据运用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一、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法律基础;二、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价值;三、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重点是非法获取口供。“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此无疑义,但“等”字如何理解,则是颇有争议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上述规定,就非法口供排除,提出了三个要件:一是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与其相当的非法方法。这是非法口供的客观要件。二是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和痛苦。这是非法口供的主观要件。三是迫使被告人违背意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同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客观性弱且具易变性的特点,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强、鉴定意见多样性的特点。采取以下保障机制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二是赋予刑事被告人与证人[1]对质的权利;三是设置传闻法则。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风险控制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不仅本身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未出庭证人审前陈述证据效力未明确等缺憾,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还存在可能导致诉讼成本激增、控诉方取证难之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风险.关键在于还法律制度功能性产物之本来面目,以一种整体性思维分析域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建立诸如合理的证人出庭例外、规范的证人出庭变通措施、可行的刑事诉
  • 面对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容乐观的局面,进一步实证分析与探索解决路径的必要

    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根源在于其主观心理状态,而主观思想又决定、支配着客观行为。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及解决路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主观上认为不必出庭,解决这一思想误区关键在于强化出庭责任意识;(二)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障碍根本在于落实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财产和社会保障措施;(三)主观上不敢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顾虑出路在于健全对证人的安全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证人出庭作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应符合三个条件:对证言有异议;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其中,第三个条件显得多余且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司法实践中,当控辩双方均对证言有异议且认为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但法院却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该如何处理?
  • 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

    尽管作证(包括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能出庭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大对出庭证人的保护力度,解除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率和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特别是,对重大、敏感、特殊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要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
  •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一般不会出庭作证。本文将从我国的司法实际出发,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和效力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基于人权保障说应绝对排除;通过“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则由法院根据任意性原则综合个案情况进行裁量排除。通过非法手段直接获得的言词证据当然应被排除;该非法手段应否导致第一次言词证据之后续行调查获得的第二次言词证据被排
  • 非法证据排除视角下如何应对辩方证人出庭的庭审

    出庭辩方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属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审查的范围。司法实践中,辩方证人出庭的情况日趋复杂,且庭审对抗性不断加大,因此有必要从区分关键证人、原证人翻证、新证人出庭作证等角度加大对出庭辩方证人证言的庭审应对。鉴于此,公诉人员应当提高询问技巧和引导询问进程的能力,在庭审中对证人的询问不能机械化、绝对化地排除诱导性询问,并充分利用庭前会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拒绝作证权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此权利就是拒绝作证权。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属于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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