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人员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经验的总结,在量刑时具体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其对于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不可夸大其作用,也不能否定其作用。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量刑时只考虑法定量刑情节而忽视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另一种倾向是以酌定量刑情节作为量刑从重、从轻的主要依据,甚至将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扩大到类似于法定量刑情节,或者超过法定量刑情节的程度。
否定或夸大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都会导致量刑畸重或畸轻,因而是有害的。要克服这两种倾向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认识到酌定量刑情节也是量刑时应考虑的事实根据。有的同志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情节才能够视为量刑的依据,酌定情节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因而不能用它来影响刑罚的轻重。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主要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目的就是给司法人员一定的余地,以便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选择适当的刑罚。所谓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是那些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情况,包括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此外,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原则也要求量刑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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