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积极参与量刑裁决的形成过程是未来中国量刑程序发展的合理方向
作为法院量刑裁决的参考,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一系列天然的局限性,仅凭这一建议作出裁决并不足以保证法院量刑的公正性。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并不发达,辩护律师很少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容易造成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一方独大,量刑建议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而法院在量刑信息调查、量刑情节遴选以及量刑辩死刑改判案件中酌定从轻情节被不当适用出现了“见陪即改”诸多问题
对于死刑案件中经常适用的酌定从轻情节,按照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大致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类。(一)受刑事司法政策影响较大,酌定从轻情节被人为“法定化”;(二)赔偿情节被滥用,部分死刑二审案件存在“见赔即改”的情况;(三)部分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不准、与社会发展脱节等问题。准确地界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从准确划定概括性定罪情节的内容入手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酒后驾车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要依法从重处罚。酒后驾车就成了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定罪情节。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确定量刑证明对象的目的在于恰当地规制证明的范围使得证明活动有的放矢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一个主要构成环节。所谓量刑证明对象,是指量刑程序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被定罪人量刑有关的各种情节事实。量刑事实本身的含义较为丰富,有些量刑事实既关系到定罪也影响量刑,属于无法与定罪事实剥离开的罪中事实。有些量刑事实则纯粹只影响法官量刑裁决,一般就是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