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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刑辩百科
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但是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本团队律师还知道,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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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因前科而面临的各种“资格”丧失、“人格”歧视等负面效应
2015/2/2 9:34:13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920次   
关键词:前科  剥夺公民权利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备受关注的本市高招工作规定近日出台,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首次不再列为高校“不予录取”的范围。

 

“不再列为”的背后当然就意味着这之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都被列为“不予录取”的范围。当然,这样的规则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人权勃兴,司法日趋透明的今天,于情于理于法却愈显不合了。有心人会发现,如今在押犯人通过自学考试上大学的新闻都已日渐多了起来。对于归正人员,怎么还能以一堵写满了“歧视”字样的有形之墙,将他们毫不例外地挡在高校之外?

 

这种对归正人员的歧视根源于曾被普遍认可的“前科”制度。基于“前科”的禁入并非没有其合理性,一些特殊的职业如教师、律师、军人等,就通常将无违法犯罪“前科”作为行业门槛的必备条件。但我们也看到,这种基于“前科”的禁入在过去明显被扩大化了。近年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率先提出了“前科消灭”的构想。如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就曾在全国率先试行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但这一制度甫一践行便遭遇了法律与民意的双重困境。

 

在这种困境中,值得关注的是专家与民众之间的尖锐对立。有学者从美国犯罪学上著名的“贴标签理论”出发,认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初犯者,由于这种标签(即作为前科的犯罪记录)的存在,将把犯罪人再次推上犯罪的道路。而民众则将“前科制度”视为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犯罪予以释放,对于大多数善良的民众来说,来自犯罪的潜在威胁是实实在在的,也令人倍感忧心并寄望于国家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有效维护。生活在社区中的大多数人都愿意与已被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人”隔离开来,“前科禁入”正是实现这种区分的最简单的工具。

 

作为旁观者,我们也许更容易看到“前科禁入”可能导致的后果———带有前科的归正人员因高校和种种工作机会对他们的排斥而无法回归社会,生存的压力很可能还会把他们带入犯罪的深渊。而受害的,将不仅仅是这些归正人员,也包括我们这些旁观者。

 

我们的社会需要接纳归正人员的胸怀。保障归正人员的受教育权,是促使归正人员能够得以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对于刑罚执行完毕的归正人员,如果仍深究他们的犯罪记录,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

 

高校接纳归正人员,符合社会双重利益的需要。违法犯罪问题与个人固然脱不了干系,追根溯源,大多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因此,对回归社会的犯罪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我们需要的不应是时刻提防,而更应有效监护,并在福利保障、升学及就业等方面作好帮教、安置工作。

 

北京高招工作此番规定,当在制度上有利于帮助归正人员解脱“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紧箍咒,消灭他们因为前科而面临的各种“资格”丧失、“人格”歧视等负面效应,是可谓善举。

 

原标题:“前科”不应是剥夺公民权利的理由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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