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把握此方面特征,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这里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除了限度条件之外的前四个条件,缺少该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能认为属于防卫行为。二是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所谓明显,不仅意味着能够清楚明白、确定的看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且超过的程度不属于轻微。当然究竟超过多大程度才属于明显超过,最终需要法官综合具体案件的全部情况,立足于社会的通常观念进行合理的判定。但是,不宜将“明显”解释为“非常显著”,因为这容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的虚置。至于“重大损害”,一般认为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死亡,还包括财产的重大损失。
2.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
至于罪过的形式,有的认为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有的认为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还有的认为只能是过失。我们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与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则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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