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而致防卫人构成犯罪的只应该定性为过失犯罪
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论认识,无论认为防卫过当行为之罪过是过失、是故意还是既可过失又可故意或既有过失又有故意,似乎都忽略了一项重要的内容,即防卫过当之过当的实质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必要对这些没有作出统一标准但又必须要运用问题进行探讨
防卫过当,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指由非罪行为的正当防卫由于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而转化为罪的一种形式。防卫过当一般具有如下几种特征:1.刑事的违法性;2.主观过错性;3.损害的扩大性;4.客体的不确定性。对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标准与程度的理解
对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标准与程度如何,笔者拟作些探讨:第一,从法律规定分析,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载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第二,从侵害的客体上讲,犯罪行为必然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如何,应当是认定犯罪的条件之一。第三,在我国刑法中,除第20条第2款有关防卫过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