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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情节刑辩百科
酌定情节:是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由法官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因而,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酌定情节的这一属性,并非表明法官可以随心所欲、不受制约地决定酌定情节的取舍和适用结果。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只要存在以下几种情节时,法官一般都要考虑:(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酌定情节还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对量刑结果影响的性质是不同的,其中,从宽情节,是指会使犯罪人受到从宽处罚的情节,它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从严情节,是指会使犯罪人受到从严处罚的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所以,本团队律师会准确认定具体酌定情节的性质,只向法庭提出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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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也可以保证量刑适当和量刑均衡
2015/3/2 16:03:54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998次   
关键词:量刑适当  刑罚功能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根据刑诉法第225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量刑适当与否,是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对量刑适当的标准没有形成共识,一些司法人员仅凭经验、感觉或采取与其他案件相比较的方式,来衡量案件量刑是否畸轻畸重或偏轻偏重。这表明司法实践中急需确立个案量刑适当评判标准。

 

有利于避免评判标准不一。目前对个案量刑是否适当的评判标准不一,有量刑公正、量刑均衡、量刑合理和量刑适当等用语。量刑公正是社会价值追求,易随主体意愿而变化,具有不确定性。量刑均衡是特定时间空间内的均衡,是多案比较的结果。量刑合理是通俗用语而非法定用语。这三种用语都不宜采用。只有量刑适当是法定用语,具有规范性、权威性。统一适用法定用语,便于执行

 

有利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因立法具有原则性、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社会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为了适应司法实践,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强化量刑适当的标准,对约束自由裁量权显得尤为重要。

 

有利于缓解公众主观、多样性情绪,促使公众敬畏法律,服从判决。许霆案、药家鑫案的舆论风波记忆犹新。当时公众对许霆案、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众说纷纭。不客观、不全面的评说比比皆是,以致在媒体的渲染下,不只是公众,有的法官、检察官也作出不理性的评论。重视并建立量刑适当的标准,对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克服量刑规范化改革目标的抽象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比较抽象,明确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有利于方案的制订,规划的实施,目标的落实;有利于澄清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数字化、计算机量刑之类的模糊认识。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和量刑规范化的实践,量刑适当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步骤,缺一不可。

 

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则,即认定的罪行与社会危害性一致,是确定量刑适当的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量刑意见》)的规定,应根据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确立量刑适当的起点。犯罪构成事实,是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与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关联的主客观事实的总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确定行为人罪刑责任的依据,也是寻找并确定法定刑幅度的依据。量刑适当,首先要做到量刑起点适当。以适当的量刑起点,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一步。

 

符合各种量刑情节的客观情况,即罪责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致,是确定量刑适当的基准。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量刑基准应根据各种量刑情节确定,要考虑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这些情节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并确定量刑基准的依据。要做到量刑适当,必须保证量刑基准适当。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二步。

 

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即体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是确定拟宣告刑适当的因素。适用刑罚的目的是既要打击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又要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还要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要鼓励立功坦白、检举揭发,在综合考虑累犯自首等影响量刑的情节下,确定拟宣告刑。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三步。

 

符合刑事自由裁量权规则,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是确定宣告刑适当的因素。确定宣告刑,应当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官享有10%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之内的结果,即根据形势所需的结果,也是特定案件的结果。这是量刑适当的第四步。

 

如何运用以上四个步骤,现举例说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陈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在相互撕扯中被告人杨某持刀致被害人陈某重伤,量刑起点应确定为有期徒刑三年(36个月)。因没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故基准刑为量刑起点不变。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5%;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10%;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的10%;三项共计可减少基准刑的25%,故拟宣告刑为27个月。因拟宣告刑低于法定刑且无减轻处罚情节,按《量刑意见》应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因符合缓刑条件,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四个步骤都用数量表达,不再是“估推”。前后步骤不可逾越,不可颠倒,以实现量的积累。这个标准如果能形成共识,将为刑事案件减少抗诉,降低上诉和改判、发回重审,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总之,上述四个步骤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以保证量刑适当和量刑均衡。

 

原标题:量刑适当,当成为个案量刑评判标准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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