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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刑辩百科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拘传: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团队律师还知道,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即使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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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拘传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015/3/3 11:03:34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670次   
关键词:讯问的凭证文书  拘传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1.格式

 

                             拘传证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拘传证(存根)       │.│ 拘传证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兹派本局侦查员│

  │住址____________│.│____对居住在____的____│

  │拘传原因__________│.│予以拘传。            │

  │拘传时间__________│第│                 │

  │批准人___________│.│                 │

  │执行人___________│.│ 局长(印)            │

  │填发时间__________│.│ (公安局印)          

  │填发人___________│号│本证已于×年×月×日×时向我宣布。│

  │   日        │.│ 被拘传人____         │

  │              │.│                 │

  │              │.│                 │

  └──────────────┘ └─────────────────┘

 

2.说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拘传证。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填写拘传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证正页上所指的被拘传人就是拘传证存根上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这两种称谓都是同一人。被拘传人是针对被拘传的对象而言的,而犯罪嫌疑人是针对被拘传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而言的。

 

(2)正页中的“居住在……”和存根中的“住址”是同一的,均是指被拘传人的户口所在地。正页中使用居住地主要是为了语言流畅和便于理解。

 

(3)拘传原因通常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填写“经合法传唤而不到案”;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拘传的,则应填写拘传的原因,即被拘传人的行为性质,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原标题:拘传证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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