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的罪种与罪名结构
(一)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总述
799名犯罪企业家共涉及57个具体罪名。其中,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57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七章。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六章。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677名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七章。
基本结论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表明:
一方面,总体上企业家触犯刑法的风险范围分布较为广泛。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中,除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其余的七类犯罪均有涉及。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在罪种和罪名结构方面,呈现出明显差异:国有企业家涉及最多的罪名为“贪污贿赂罪”,占其所触犯的22个罪名数的31.82%,其次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27.27%);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名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占其所触犯51个罪名数的50.98%,其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69%)。
上述特点和差异应该是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社会身份不同的必然反映;同时,也意味着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现实刑事风险,在范围上较之国有企业家要更为广泛。
(四)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结构与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交互分析
通过逐一检验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对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彼此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相关性。
第一,企业家所在企业的性质,决定着企业家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限制,是导致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所触犯罪名有明显差异的基本原因。有的犯罪,如污染环境罪,只为民营企业家所构成,因与经验观察不符合,不能得出国有企业家未实施过该罪的结论。
第二,男性企业家在犯罪的总体比例上明显高于女性企业家,但在个别罪名上女性企业家犯罪的比例明显偏高。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卡方检验的结果(χ2=5.890,df=1,p<0.5)表明,较之其他犯罪,女性企业家更容易触犯该罪名。
第三,不同年龄段的企业家,所触犯的主要罪名有显著差异性。30-39岁年龄段的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占42.8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占40.00%)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企业家;40-59岁的企业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较高(占68.75%);40-49岁的企业家因受贿罪受处罚的人数,要显著高于其他年龄段(占53.13%)。
第四,企业家受教育程度与其触犯的罪名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犯受贿罪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最高,86.96%的人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次之,72.43%的人具有高中甚至大学学历;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占83.33%和72.72%。
第五,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与企业家触犯罪名之间也存在正相关。位于二、三线城市的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量显著高于一线城市的企业家;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企业家中,四线及以下城市企业家数量最多(占63.16%)。
第六,企业家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企业主营业务)与触犯罪名之间存在统计学上的相关关系。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的企业家容易触犯受贿罪;金融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等。
第七,企业家涉案的案发环节与企业家触犯罪名之间未发现相关关系。由该事实可推断出如下结论:由于企业内部较普遍地存在治理缺陷,尤其是“一把手”任意决策的空间大,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引发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隐患。如何切实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是企业界面临的共性问题。
第八,触犯不同罪名的企业家,在初次作案至被查处的时间跨度(犯罪潜伏期)方面具有显著差异。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挪用资金罪的企业家,其犯罪的时间跨度相对较短,在初次犯罪的三年内被查处的居多;触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企业家,犯罪的潜伏期较长,大部分案件都在初次犯罪后的五到十年内才被查处。触犯污染环境罪的企业家,在初次犯罪的一年内就被查处,犯罪潜伏期最短。
原标题:《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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