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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此种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行为,刑法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需要注意的是,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被介入因素切断,否则就不是结果加重犯。在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刑辩领域经过十年的辛勤耕耘,以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办案技能、紧密的团队协作、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工作背景以及严谨执着工作态度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若有任何刑事案件的疑问请拨打4006066148,您将会听到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供的最专业的法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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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吗?
2015/4/14 11:29:54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566次   
关键词: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未遂  

 

结果加重犯指的是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很多人认为,结果加重犯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下面从结果加重犯的两个不同构成结构分别阐述(1)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2)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也是故意(对加重结果的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有故意情况的存在,如刑法第263抢劫罪中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第一,对于第一类(故意+过失)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已经达到既遂,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显然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只能以基本犯罪行为之既遂予以认定如果基本犯罪未遂,而出现了加重结果,例如强奸未遂却致人死亡,此种情况由于基本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未齐备,故属犯罪未遂形态,成立未遂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对于第二类(故意+故意)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既遂之后未出现加重结果,如何认定犯罪形态?有学者持否定说,认为“基本犯罪既遂以后,没有未遂的问题,我们不能说某种犯罪行为既是既遂又是未遂。倘若基本犯罪既遂,又出现加重构成的未遂,这是不可思议的矛盾”。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追求加重结果发生的目的,客观上实行了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加重结果并没有出现。根据我国认定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理论。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实际需要———在行为人故意造成加重结果,却没有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应认为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若依否定说的观点,对行为人追求加重结果发生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按基本犯既遂处理,就会造成量刑上的偏差。例如,在以杀人方法抢劫而未将人杀死的情况,按照否定说的观点,只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未遂的法定刑幅度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仅是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这样,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行为的量刑反而低于单纯杀人行为的量刑,显然是不合理的。对此,有人主张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这会出现以下现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因而致人死亡的,以抢劫罪处罚没有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也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为了克服上述缺陷,笔者认为必须承认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有存在的余地。 

 

原标题: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 

作  者:孙荣杰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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