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男,现年42岁,汉族,**市**局下岗职工,住**市***路26号。系死者***之夫。
被控告人基本情况不详。
请求事项:
对被控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市**路26号房屋属宜昌***局直管公房, 年 月,港务局分配给控告人居住至今。
2006年3月24日上午9点多钟,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手持铁锤、撬杠砸坏控告人家卷闸门,破门而入,砸烂房顶、门窗和室内财物,强行把控告人之妻***从家中拖出,并将室内财物摔出门外扔在路上,致使控告人夫妻无家可归、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控告人及亲属当即打公安110报警,值班警察说要与拆迁公司联系。下午3点多钟,110警察到现场,但称此事:“属建委管,我们(公安)拿他没办法”,随即离去。直到当晚10点多钟才到达现场,简单了解情况。***为此深受刺激,感到委屈和绝望,于3月25日上午悬梁自尽身亡(附照片)。
控告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控告人故意毁坏控告人家中财物,造成了受害人刘呈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