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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代理刑辩百科
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十多年办案过程中经常担任刑事辩护人和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辩护服务时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在刑事代理服务时只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代理诉讼。我们作刑事辩护人时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在作刑事代理人时只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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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辩护代理
  • 分析律师辩护出现的新“三难”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律师辩护存在新“三难”: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羁押必要性审查流于形式,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对立 ,“少抓人”观念没有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认识不一导致律师辩护以及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直接参加诉讼,在诉讼权利和义务,程序上有相似地方。其区别在于产生根据、诉讼地位、诉讼任务、公民委托方的身份不同、权利内容、权限范围、活动名义等,以及对代理制度的思考。
  • 当今辩护人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与辩护目标以及对无罪辩护的理解

    辩护人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就我国长久以来刑事辩护率极低的现状和几起轰动案件中辩护人的辩护情况来看,辩护人的选择对保障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甚至影响着案件的最终结果。辩护人不仅要依靠自己过硬的技术,作出辩护策略的选择外,更应当坚持一颗向往公正的心。
  • 告别阅卷难、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应该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观念,就必须将有关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也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这样做,很难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更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 分析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以及应该如何去保护辩护权

    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在现代化法制国家势在必行,因为辩护权便是保护人权的基础,辩护权的保障体现了国家法制化程度,然而现实中会见困难重重,问卷限制多,调查取证繁。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这些问题都值得法学工作者进一步思考。
  • 浅析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行规定与立法缺陷

    司法实践中甚至许多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活动,“知难而退”,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很难真正获得律师的有效协助,这显然是不太符合立法的初衷及刑事诉讼民主化、法制化、文明化的国际现状与趋势的。
  • 发挥调查取证在检察机关审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正确理解《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含义,发挥调查取证在检察机关审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中的作用,是目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新问题。笔者就此发表以下看法。一、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审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特征所在;二、调查取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三、调查取证适应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 对裁判者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接受程度的实证资料的选择性研究

    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首要职责,需借助于控辩双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做到兼听则明。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持着既怀疑又支持的矛盾态度,这使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价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折损。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考察,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有效性缺失,在于其与刑事司法制度整体价值发生疏离,而且与国家权力体系没有形成制度性认同机制。为使裁判者真正获得来
  • 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推动刑事辩护权的立法完善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宪法辩护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以平等权为基础的制衡性权利,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全面收集证据、保障控辩平衡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性缺陷及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面临诸多限制,形成了律师调查取证难及风险过大的难题,不但背离了宪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也导致了刑案辩
  • 多主体诉讼代理的结构扩大了当事人选择代理人的范围但却扰乱了诉讼秩序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主体参与诉讼代理制度,导致诉讼代理主体除律师外还有大量的非律师身份的人员。这种状况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本文在对各种非律师身份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弊端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诉讼代理主体制度的建议。
  • 浅析关于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将犯罪现场重组的刑侦方法应用到刑事辩护实践活动中

    犯罪现场重组方法是公安刑侦人员利用犯罪现场收集到的证据(包括形象痕迹、印象痕迹、心理痕迹),分析推断案件性质、犯罪行为发生的经过顺序、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征,从而推走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进一步全面充分收集犯罪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查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认知方法。刑事辩护律师能否将犯罪现场重组的刑侦方法应用到刑事辩护实践活动中,以期达到更好的辩护呢?答案是肯
  • 应从调查取证的性质入手分析法院在刑事诉讼调查取证中存在的不合理的问题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法院行使调查收集证据权的性质,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争议较多。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职责说,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负有全面收集证据的职责,但负有在法定情况下收集、调取有关证据的职责”。或者说“属于法院履行审理义务的行为”。另一种观点是法院证明责任说,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同,认为该项权利是人民法院在
  • 论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针对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法院调查取证进一步规范的原则;二、法院调查取证进一步规范的具体设计。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判阶段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对于开庭审判以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允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实施问题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认为,在《公约》的批准和实施问题上,需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我国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条件;第二,《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协调;第三,《公约》条款的保留;第四,关于《公约》的批准时间问题。
  • 分析美国公设辩护人组织建构及经费、运行制度等基本实践问题

    公设辩护人制度是美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机制。从实际运作来看,公设辩护人组织多设置于人口稠密地区,建构在联邦和州(县)两个层次上,主要隶属于行政分支,运作经费以州(县)政府拨款为主。公设辩护人的任用、薪水及兼职问题都富有争议。公设辩护人制度受案范围由贫困与案件性质双重标准确定,服务于所有刑事程序阶段,常采纵向代理方式。公设辩护人应遵守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从运
  • 两岸司法互助调查取证及证据能力之探讨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开启了两岸司法互助的新篇章,其中刑事调查取证的合作是推动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大陆证据制度的完善使得两岸证据制度表现出更多的共通性,为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两岸证据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带来了调查取证协助中的诸多冲突。为保障两岸调查取证司
  • 探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定位与价值导向问题

    正确认识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定位和价值导向,是科学构建和完善该项制度的基本前提。从程序定位上讲,庭前会议既不是庭审程序,也不是公诉审查程序,而应该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组成部分。从价值导向上讲,庭前会议应当以防止庭审法官预断、促进司法公正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而效率只是庭前会议制度价值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这两者的明确,对于庭前会议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
  • 浅析新法实施后辩护律师会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原因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在得到制度性解决的同时仍面临一些问题: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和“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成为新的难点,个别办案机关通过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部分看守所硬件不足制约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权缺乏有效救济等。律师会见呈现出新旧问题并存交织、立法不足与法律实施不规范交互影响、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存在错位等特点。其
  • 从诉讼职能划分与角色互动层面对我国刑事审前辩护所作的一种尝试性探讨

    刑事审前辩护并非孤立的范畴,而是整个刑事司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职能划分主要表现为权利制约型与权力保障型两种模式。不同模式直接决定着审前律师辩护的角色定位、制度安排及其运作效果等基本状况;刑事司法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须借助权利制约权力方能实现,那种试图单纯藉权力以保障权利之职能划分由于不可避免地存在诉讼角色紧张与冲突,因而是极不可靠的。为
  •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由于现阶段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甚健全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一、提前介入的性质;二、提前介入的原则;三、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四、提前介入的程序。
  • 马克昌表示做不做精神病鉴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杀人狂魔邱兴华一案可谓一波三折,一审被判死刑后,又因是否应接受精神病鉴定,是否能自行委托二审律师等问题引起巨大争议。昨日,我国著名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表示,陕西省高院拒绝陈志华律师做二审辩护律师的做法不妥。对此,马克昌表示目前法律的确没有明文规定精神病鉴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以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 新刑诉法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名正言顺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其任务是由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具体工作是收集相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上一说到刑事辩护的概念,就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针对指控的犯罪所进行的实体辩护。前已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侦查处于高度保密和封闭的状态,除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外,其他机关和人员是不可介入的。
  •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

    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同时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择其要点阐释如下:一、强力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随着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辩护权也不断扩大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辩护制度予以了重大改革与完善,内容涉及辩护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辩护制度的方方面面,其中主要是完善、调整和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检察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改进。
  • 程序性正当程序对列举权利的涵盖:权利“并入”理论

    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对于美国联邦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关注大凡侧重于这一条款与经济自由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activism)的理论纷争。对于正当程序条款这一面相的忽视,导致了诸多中国宪法学者的认识误区。
  • 人权司法保障---美国新司法联邦主义的演进与启示

    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命题。它向我们诠释了地方司法在维护个人权利和实现正义方面所起到的独特作用,为我们改革和完善地方司法制度提供了借鉴。
  • 追寻前辈律师们的政治足迹 对于正确认识和对待律师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新中国建立之前,曾经出现了一批具有律师身份的政治活动家。回顾那段历史,对于正确认识和对待律师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毛泽东手书邀请江庸律师参加新政协;2.董必武说,“沈钧儒先生是“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3.周恩来说,“刘崇佑先生是中国一位有正义感的大律师”;4.胡乔木说,“写党史不能忘了陈友仁”。
  • 正当防卫权利和权力的有机结合 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得到更为充分的彰显

    从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角度出发,正当防卫的实质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晚近发生的案件往往是权力与权利未实现有机结合、有所失衡引致。在警察防卫权中,国家权力和警察自身权利以及国家权力与他人合法权利都需要觅得平衡。应理性对待正当防卫,不应放大其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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