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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代理刑辩百科
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十多年办案过程中经常担任刑事辩护人和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辩护服务时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在刑事代理服务时只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代理诉讼。我们作刑事辩护人时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在作刑事代理人时只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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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2011/8/5 0:00:00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6次   
关键词:

  申请人:傅*

  被申请人:傅**

  申请事项:

  变更对犯罪嫌疑人傅**采取的强制措施,转而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傅**因涉*受*贿*一案,于2005年8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申请人认为:

  1、犯罪嫌疑人傅**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案,有悔罪表现,在工作上一直表现优秀,且在其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前检察机关对其采取的就是监视居住,结果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这些足以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应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傅**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很差,患有严重的高血质、腰椎盘突出、骨质增生等疾病,对环境的适应性不强,不适宜羁押,而且其现羁押场所的居住条件又很差,现羁押场所的居住条件会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傅**的身心健康。因此也应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鉴于以上事实,我作为犯罪嫌疑人傅**的女儿,特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2条、第 51条、第 60条第2款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5年 月 日
 

 
 
 
 
牛律师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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