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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造成轻伤,律师舌战判无罪
收案日期:2012/02/2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688次
[核心提示]: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钱某正当防卫造成邻居轻伤,在何律师的辩护下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案 号
 祥博刑字2012第19号
承办律师
  何 芳
关 键 字
 正当防卫 刑事辩护 重庆团队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基本案情

2012213日下午5时许,钱某儿子在楼下玩鞭炮时不小心伤到了邻居吴某的儿子AA哭哭啼啼回家找吴某告状。恰好当天吴某和妻子吵架心情不好,遂怒气冲冲地去找钱某理论,进门即大呼小叫地叫钱某儿子出来,钱某说儿子出来玩了还没有回来,吴某便开始对钱某恶语相向。钱某一气之下将吴某推到门外欲关门,不料吴某快人一步,在门未闭拢之前使劲将门推开,并顺手在钱某腹部打了一拳,钱某也不示弱,迅速站起来往吴某脸上还了一拳,这一拳打在吴某鼻子上,致吴某鼻梁骨折断。随后,钱某将吴某送去就医并承担了一定医药费。翌日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钱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迅速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
辩方意见

辩护人认为前钱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首先,钱某往吴某脸上的一拳是为了防止吴某的进一步加害行为,主观上无伤害故意,而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钱某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钱某只打了一拳,事后立即将吴某送去就医并垫付了一定医药费,此种补救行为把吴某的损失降到了最低,致使吴某受轻伤。轻伤结果的出现没有超出对吴某先前不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被告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钱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时积极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的情节。这也表明被告人钱某主观恶性不大,无需动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

其实,钱某、吴某之间的纠纷只是一般邻里纠纷,既没有严重后果的后果出现,也没有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完全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刑法不理会琐细之事的刑法格言也告诉我们,并非所有行为都要用刑法来规制。像钱某和吴某之间的小纠纷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

争议焦点

正当防卫造成轻伤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结果

被告人钱某为使本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吴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虽造成不法侵害人吴某轻伤 , 但其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规定 , 是正当防卫 , 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总结

实施正当防卫就有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就不负刑事责任。而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般认为,这一要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超过明显的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亦即从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和结果来证明正当防卫的成立。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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