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某,男,1979年出生,系利比里亚人,案发前到中国已有1个多月时间。2012年6月21-25日期间,一个自称是M某的人通过电子邮件频繁与Y某联系,M某称有一批非洲马里国的黄金想在中国寻找买家,若促成此事将得到25%的提成。此事具体由一个叫WILLIAMS的外交官与其联系。Y某原系英文翻译,其见有利可图就通过朋友联系到了被害人O某并约定地点看货交易。被告等5人先是见面商议各自分工情况,决定由本案被告扮演外交官与被害人交易。6月25日,双方在定好的酒店见面,由于被害人要求验黄金,就由Y某与朋友就带样品外出验金。在此过程中,两名被告借故外出。后被告欲将放有20万现金的包与装黄金的包一同拿走时被受害人制止,被告就将装有黄金的包扔过来,后携带现金逃走。当晚,众被告约在餐厅聚餐,各分得赃款1-2.5万元不等。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向被告人讲解刑法规定及中国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庭前又及时与其沟通了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起诉,其认为:J某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 被告人 J某 系从犯
在广州莱乐可酒店以及广州东站的山水酒店被告人J某与其他被告人 等共四人利用假黄金对受害人O某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了受害人O某2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四个被告人虽然共同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但是实际上本案背后整个诈骗事件都是由老道格拉斯(尚未归案)主导,尽管老道格拉斯没有亲自到酒店参与诈骗的实行行为,但是其却是整个诈骗案件的策划者和指挥者。老道格拉斯利提供本案中与中国人进行交易的假黄金和三颗真黄金粒,并提供了欲与其进行黄金交易的中国人的信息线索,指挥被告等四人利用假黄金实施诈骗行为,事后分得60%的赃款(20万元其分得12万元)。
而在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过程中,也是被告的同乡先自动联系他的。可见,J某并非是犯意的发起者,其是听从于他人指挥的。而J也不负责与想要交易的中国人联系。
可见,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老道格拉斯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是整个诈骗过程的指挥者,负责被告等四人的具体分工。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老道格拉斯应属于主犯。而被告人J某是从犯。
二、 本案整个诈骗过程系老道格拉斯(乔治)策划和指挥, 被告人 J某的犯罪故意系他人引诱引发
被告人J某来中国本意是做生意的,在事件发生之前根本不认识老道格拉斯,而是其同乡先主动联系J某让他帮一个忙与中国人促成一单生意,被告人J某事先并没有诈骗中国人的故意,因此,可以看出J某的主观恶性相对于老道格拉斯及其他被告而言,社会危害性相对而言也比较小。
三、被告人 J某及其朋友愿意积极还赃赔偿受害人
在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 J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把分得的赃款退还给受害人,积极退赃,希望能赔偿受害人,以弥补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
四、对被告人 J某量刑意见: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的证据证实,被告人 J某 对自己诈骗的事实有清楚地认识,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恳请贵院能够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JONES DAVIS的朋友仍然在努力筹钱赔偿受害人,如果JONES DAVIS在宣判之前能够赔偿受害人,建议对JONES DAVIS适用缓刑。
J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二年十个月。
作为专业处理外国人犯罪的刑辩律师,及时的会见被告并对其讲解中国的法律及案件流程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其在异国他乡,语言不通,不了解中国的法律,对自己的案件走向没有任何的预期。同时也不得不说,律师在阅卷之后及时与其沟通辩护策略从程序上和实体辩护上,来辅助案件的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也非常重要。
作为专业处理外国人犯罪的刑辩律师,及时的会见被告并对其讲解中国的法律及案件流程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其在异国他乡,语言不通,不了解中国的法律,对自己的案件走向没有任何的预期。同时也不得不说,律师在阅卷之后及时与其沟通辩护策略从程序上和实体辩护上,来辅助案件的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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