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9月的一天,L某的弟弟Y某到其家中给了L某56公斤黄金,让其埋到家旁边的柚子地里。2013年10月,公安机关找到L某,L某只交出了其中30公斤,隐瞒了另外的26公斤黄金。此时,公安机关又明确告知L黄金是Y某绑架他人所得的,让其不得隐瞒,但L某仍然不为所动,继续隐瞒。至Y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又找到L某,L某才交出了16公斤黄金,另10公斤黄金无法找到。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找到了失窃的10公斤黄金。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潘效辉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向办案机关递交取保申请书、律师辩护意见书;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和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并提出要求书面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阅卷后,积极与被告核对证据材料,沟通案件进展。
在法院审判阶段,在准确制定辩护方案的基础上,找准辩点,积极的与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最终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审查起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L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对起诉书指控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不持异议。
二、Y某给L某黄金时非常匆忙,当时L某并不知道这些黄金是非法所得的,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到L某,L某先挖出了30公斤黄金上交。从L某对涉案黄金来源知晓的时间来看,其是在警察第一次找到其的时候被警察告知了该批黄金是犯罪所得,因此其涉案的数量应认定为26公斤。
三、H某具有以下量刑情
1、文化程度低,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清;
2、L某在该案中没有获得,涉案赃物全部追回,受害人没有损失;
3、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
4、H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5、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案发后,两兄弟均被羁押,实际导致三个家庭没有收入来源,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L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其具有众多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判处L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对判决结果满意,不上诉。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本案办理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良好的效果,其辩护人认为:主要在于对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规定及其辩护专业知识的准确把握和适时运用上。同时也不得不说,成功也在于律师在最初制定辩护和代理方案上的科学性:用长远的眼光,从程序上和实体辩护上,来辅助案件的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注重辩护方案的实用性和客观性。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本案办理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良好的效果,其辩护人认为:主要在于对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规定及其辩护专业知识的准确把握和适时运用上。同时也不得不说,成功也在于律师在最初制定辩护和代理方案上的科学性:用长远的眼光,从程序上和实体辩护上,来辅助案件的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注重辩护方案的实用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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