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承诺给付月2-2.5%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以亲戚开煤矿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通过村民邻里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使用个人名义向杜某某、刘某某等93人吸收公众存款3,925,500元。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向93名存款人支付利息共计54,450元,退还本金共计234,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俊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俊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2、被告人吴俊义认罪、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人的损失有偿还的可能,被害人有过错。综上,对被告人吴俊义应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吴俊义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其吸收资金所转换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后依法退赔各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