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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机构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擅长办理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金融犯罪案件诸如: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犯罪案件;并强势介入深圳目前线上支付、网络信贷等金融服务中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等多个领域出现如洗钱犯罪案件、银行卡犯罪案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非法证券犯罪等新型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深圳宝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控非法集资罪,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出庭辩护,最终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获得轻判;贾岚律师承办的深圳电贸通科技有限公司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软件,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及某知名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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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万!一审判三缓三
收案日期:2013/09/21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365次
[核心提示]被告人吴某某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达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建议法院判处当事人十年有期徒刑。后经辩护人刘平凡律师介入,最终一审判三缓三。
案 号
 (2013)牛刑初字第335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承诺给付月2-2.5%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以亲戚开煤矿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通过村民邻里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使用个人名义向杜某某、刘某某等93人吸收公众存款3,925,500元。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向93名存款人支付利息共计54,450元,退还本金共计234,700元。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俊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方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俊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2、被告人吴俊义认罪、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人的损失有偿还的可能,被害人有过错。综上,对被告人吴俊义应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吴俊义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其吸收资金所转换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后依法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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