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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机构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擅长办理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金融犯罪案件诸如: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犯罪案件;并强势介入深圳目前线上支付、网络信贷等金融服务中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等多个领域出现如洗钱犯罪案件、银行卡犯罪案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非法证券犯罪等新型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深圳宝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控非法集资罪,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出庭辩护,最终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获得轻判;贾岚律师承办的深圳电贸通科技有限公司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软件,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及某知名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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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0万一审三年二审判二缓三
收案日期:2013/09/2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723次
[核心提示]被告人许某某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辩护人刘平凡律师介入,终审判二缓三。
案 号
 (2013)牛刑初字第154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出资注册成立XX商务信息咨询中心。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许某某在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在报纸刊登广告等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以签订居某同的形式,先后向社会群众吕某、韩某等不特定对象4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16480元,至今尚有1801480元未归还。后被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1月16日被执行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辩护人刘平凡律师介入,终审判二缓三。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振波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辩方意见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犯罪数额应扣除先支付的利息。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振波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经济损1801480元(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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