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办理购买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盐酸,李某某在没有办理购买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盐酸,许某某在没有见到李某某、马某某办理的购买证、没有办理运输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以某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安排其司机王某某、押运员许某某两人驾驶一辆红色、车牌号码为豫C-00000的大型罐车到开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拉28520公斤盐酸送至广东省某某市“某某机械厂”进行贩卖。王某某、许某某将盐酸拉至某某市“某某机械厂”与李某某、马某某见面后,准备卸盐酸时被某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办理购买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盐酸,李某某在没有办理购买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盐酸,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见到李某某、马某某办理的购买证,没有办理运输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以某某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安排其司机王某某、押运员许某某两人驾驶一辆红色、车牌号码为豫C-00000的大型罐车到开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拉28520公斤盐酸送至广东省某某市“某某机械厂”进行贩卖。王某某、许某某将盐酸拉至某某市“某某机械厂”与李某某、马某某见面后,准备卸盐酸时被某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系未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许某某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岳营周辩称,本案证据不足,部分证据有瑕疵,指控罪名不成立,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本案证据涉案盐酸是用来除锈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情节不视为犯罪,马某某主观恶性小,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物品豫C00000号罐车、28520kg盐酸由扣押机关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