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9月23日、10月5日、10月21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某某菜市场、绿地菜市场分别四次每次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俞某。2013年10月16日、22日、30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某某中学大门附近、临江桥下、某某菜市场附近分别三次每次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仇某。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舒某在本市某某菜市场、市十一中大门等处,七次向吸毒人员俞某、仇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5克。
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某某菜市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俞某。
2、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某某菜市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俞某。
3、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绿地菜市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俞某。
4、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绿地菜市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俞某。
5、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十一中学大门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仇某。
6、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临江桥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仇某。
7、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某某菜市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仇某。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舒某在本市某某世纪城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舒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有多次前科,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