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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机构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等毒品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免死案;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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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40克一审判处六个月--辩护人程先华律师
收案日期:2015/09/28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293次
[核心提示]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天河区某某村7033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沈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2014年1、2月间某日晚,被告人钱某某经电话联系后,至天河区某某村光辉6组4126号,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将重约40克的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吸毒人员俞某某。
案 号
 (2015)牛刑初字第271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关 键 字
 容留他人吸毒 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天河区某某村7033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沈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2014年1、2月间某日晚,被告人钱某某经电话联系后,至天河区某某村光辉6组4126号,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将重约40克的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吸毒人员俞某某。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

  一、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1432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天河区某某村7033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201445月间某日,被告人钱某某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

  二、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412月间某日晚,被告人钱某某经电话联系后,至天河区某某村光辉64126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吸毒人员俞某某。

辩方意见

被告人钱某某因吸毒行为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行为。

办案结果

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216日起至201512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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