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随身携带毒品冰毒在太谷县明星小区2号楼5单元的楼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五包,净重20.2克。经鉴定,五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3年1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随身携带毒品在太谷县明星小区2号楼5单元的楼道内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五包,净重20.2克。经鉴定,五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2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非法持有,数量达20.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交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毒品冰毒20.2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太谷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