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12月22日下午,在深圳市南山区共和新路XXX号绿地广场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李某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12月22日下午,在深圳市南山区共和新路XXX号绿地广场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李某后,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结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收缴的毒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