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到广东广州天河花900元购买了15克冰毒存于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2014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黄韬在天河区某某宾馆某某房被民警查获。
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到广东广州天河花900元购买了15克冰毒存于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2014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黄韬在天河区某某宾馆某某房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黄某所携带的冰毒疑似物进行现场称重,该冰毒疑似物净重为14.88克。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身上携带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成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4.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4.88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