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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机构案例库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众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最擅长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吴某等四人从忆正公司跳槽带走固体硬盘原代码,造成忆正公司损失上千万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四人先取保候审后均判缓刑;王某强等销售假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该案涉案商标知名度高,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某等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的犯罪手法隐蔽,较难识别,属于高科技犯罪。均为被告人争取不予批捕、撤销案件、不起诉、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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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牛律师团队律师介入只判一年八个月
收案日期:2014/08/15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606次
[核心提示]2013年4月,被告人邓X、温X预谋制造假冒信阳市某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业公司)的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1000件,遂假冒某某酒业公司业务员,从河南省某某市的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酒盒6000个、酒箱1000个。2013年5月,被告人邓X、温X在信阳市某某区前进乡千禧村租赁了一处民宅,作为生产、储存假酒的场所,并将定制的6000个酒盒、1000个酒箱和造假用的原料酒(原料酒中金黄鹤酒40件、乌龙酒24件)运至该民宅内。2013年6月,被告人邓X、温X向某某玻璃集团,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白酒酒瓶6000个、酒盖6000个,准备用于制造假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邓X、温X收到从山东定制的酒瓶,并存放在租赁的民宅内。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邓X、温X又在信阳市某某区某某大市场购买铆钉枪、封箱器,准备在租赁的民宅用金黄鹤酒、乌龙酒灌装生产假冒某某白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某某酒业公司出具证明,某某特制五星42度500ml装白酒,市场销售中间价为75元/瓶。最终被告人邓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 号
 (2014)牛刑初字第24号
承办律师
  贾 岚 张 宏
关 键 字
 假酒 假冒注册商标
基本案情

20134月,被告人邓X、温X预谋制造假冒信阳市某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业公司)的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1000件,遂假冒某某酒业公司业务员,从河南省某某市的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酒盒6000个、酒箱1000个。20135月,被告人邓X、温X在信阳市某某区前进乡千禧村租赁了一处民宅,作为生产、储存假酒的场所,并将定制的6000个酒盒、1000个酒箱和造假用的原料酒(原料酒中金黄鹤酒40件、乌龙酒24件)运至该民宅内。20136月,被告人邓X、温X某某玻璃集团,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白酒酒瓶6000个、酒盖6000个,准备用于制造假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2013818日,被告人邓X、温X收到从山东定制的酒瓶,并存放在租赁的民宅内。2013820日,被告人邓X、温X又在信阳市某某某某大市场购买铆钉枪、封箱器,准备在租赁的民宅用金黄鹤酒、乌龙酒灌装生产假冒某某白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某某酒业公司出具证明,某某特制五星42500ml装白酒,市场销售中间价为75元/瓶。

控方意见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4月,被告人邓X、温X预谋制造假冒信阳市某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业公司)的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1000件,遂假冒某某酒业公司业务员,伪造某某酒业公司印章加盖在委托书上,到河南省某某市的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酒盒6000个、酒箱1000个。

20135月,被告人邓X、温X在信阳市某某区前进乡千禧村租赁了一处民宅,作为生产、储存假酒的场所,并将定制的6000个酒盒、1000个酒箱和造假用的原料酒(原料酒中金黄鹤酒40件、乌龙酒24件)运至该民宅内。

20136月,被告人邓X、温X某某玻璃集团,定制了印有某某酒业公司“某某”字样注册商标的白酒酒瓶6000个、酒盖6000个,准备用于制造假某某特制五星粮液白酒。2013818日,被告人邓X、温X收到从山东定制的酒瓶,并存放在租赁的民宅内。2013820日,被告人邓X、温X又在信阳市某某某某大市场购买铆钉枪、封箱器,准备在租赁的民宅用金黄鹤酒、乌龙酒灌装生产假冒某某白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某某酒业公司出具证明,某某特制五星42500ml装白酒,市场销售中间价为75元/瓶。

辩方意见

被告人邓X的辩护人辩护称辩护称邓X系犯罪预备,认罪态度好,系从犯,且系初犯,所制造的白酒尚未造成任何后果,没有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邓X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4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处罚。但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21日起至2015420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温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21日起至2015420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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