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涉税刑辩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当前位置:首页机构案例库 → 魏某被控职务侵占,一审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一审获缓刑
魏某被控职务侵占,一审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一审获缓刑
收案日期:2014/07/29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111次
[核心提示]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5月入职广州市某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任职业务员,主要负责销售联通电话卡、收取货款并将货款上交公司。任职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取公司客户货款占为己有。经审计,被告人陈某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06606元。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逃匿。2014年3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石围塘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某某区某村某某网吧内,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106606元,并获被害单位谅解。最终被告人陈某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 号
 (2014)牛刑初字第1123号
承办律师
  张 宏 程先华
关 键 字
 职务侵占
基本案情

20133月,被告人魏某任职广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负责湖北、湖南两省的市场销售工作,代a公司收取客户货款。20136月至8月期间,魏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湖北潜江市某某商行、湖北宜都市某某食品原料商行、湖北某某商行、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某某食品原料商行等货款共27270元人民币后占为己有,不交回公司,后与公司失去联系。2014321日,被告人魏某被抓获。上述款项未能缴回。另查明,案发后被害单位广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害人魏某表示谅解。

控方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3月,被告人魏某任职广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区域经理,负责湖北、湖南两省的市场销售。20136月至8月间,魏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湖北潜江某某商行、湖北宜都某某食品商行、湖北某某商行、武汉隆亚贸易有限公司、永州香香食品原料商行货款共27270元人民后不交回公司,占为己有。后与公司失去联系。2014321日,被告人魏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年纪尚轻,是初犯、偶犯。2、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被告人魏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321日起至2014112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